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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全省优秀微课!桂阳: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
近年来,一些歪曲历史、恶搞英烈的网络公害引发众怒。在此背景下,《英雄烈士保护法》应时而生,该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职能。
杭州市检察院桂阳以《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为题,从英雄烈士的范围、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等4个方面,探讨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该课程在全省检察微课评选活动中获评优秀微课。
01
英雄烈士的范围
《英烈保护法》中英雄烈士应该指具有英雄品格的烈士,英雄仅为形容词的修饰作用。理由一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世英雄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如果在世英雄的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二是根据解释第3条第1项的规定,只有对死者,立法才用“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提法,并规定在死者上述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形下,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限于已故的英烈范畴。
02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一是当侵害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无论英烈近亲属是否选择起诉,检察机关都不应提起公益诉讼。比如面对英烈近亲属私下侵犯英烈姓名等权益,传播范围有限,不应当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侵害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烈近亲属不提起私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如杭州市检察院在2019年办理的李某某、吴某某侵害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在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制的纳粹军服进行拍照。事后,李某某将照片发布在其个人QQ空间,被群内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鉴于萧山烈士陵园涉及246名烈士,杭州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诉前公告,督促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相关烈士近亲属均未提起民事诉讼,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03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就证据的固定而言,相关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等证据存在被删除、篡改的风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必要情况下,创新探索固证方式。如西湖区检察院在办理黄继光、董存瑞英烈名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瞿某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内发布带有侮辱和诋毁革命英烈黄继光、董存瑞内容的贴画,检察机关传统的固证手段难以在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遂创新应用与蚂蚁金服公司合作开发的“检察区块链取证设备”,对涉案淘宝网店的店铺信息、经营情况、举报人购物记录、询问情况进行视频存证,并通过检察区块链实时上链认证,自动记录取证时间、地点、数据格式、校验码等要素并一同上传至区块链,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的技术特性,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
04
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
我们认为,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这一请求仅限于具体的自然人提起,检察机关不能主张,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惩罚性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部分学者呼吁检察机关应当在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中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对此,我们同样持否定态度。其一,惩罚性赔偿以具有实际的损害数额为前提,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并无金钱之债,很难计算损害数额;其二,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的系数标准,例如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以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为标准,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以价款三倍为标准等等,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行为缺少这一要件。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作为检察人,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更有担当。
编辑 | 方利利